经检查,查明盐城尚佳家居有限公司(下称你单位)存在下述违法事实:经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单位2020至2024年涉税情况检查发现,你单位有部分销售收入未入账,存在隐瞒收入问题。
经核查确定你单位2020年4月取得不含税收入253097.35元,2020年9月取得不含税收入324336.28元,2020年11月取得不含税收入974336.28元,2021年2月取得不含税收入100176.99元,2021年9月取得不含税收入213274.34元,2021年10月取得不含税收入532566.37元,2024年3月取得不含税收入200840.71元,2024年5月取得不含税收入219646.02元,2024年11月取得不含税收入1402654.87元,以上收入均未入账和纳税申报,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,造成少缴增值税548720.80元,城市维护建设税30115.17元,印花税992.88元,企业所得税82991.34元。你单位以上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。
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,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(一)项之规定,鉴于你单位在实施检查中能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,属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。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<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)第十六条、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<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)、《关于发布《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的公告(江苏)》(公告2024年第3号),对你单位从轻处罚。
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: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,处以所偷增值税548720.80元的50%的罚款,计274360.40元;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30115.17元的50%的罚款,计15057.59元;处以所偷印花税992.88元的50%的罚款,计496.44元;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82991.34元的50%的罚款,计41495.67元。合计处罚款331410.10元。
◆来源:信用中国(江苏盐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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